索 引 号 | 11370800004433559K/2021-078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工信字〔2021〕29号 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第7项、第21项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部署,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19〕7号)要求,现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7项、第21项问题并案整改销号事宜通知如下。
一、销号范围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并经省相关部门复核的涉及立项、环评、用地、规划手续不全的化工企业整改问题。
(二)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问题。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问题。
二、销号标准
(一)关于“手续不全化工企业问题整改”的销号工作,依据以下标准:
1.原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违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原〔2018〕205号)。
2.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化工企业整改完成标准的函》(鲁工信字〔2018〕1号)。
3.如存在手续不全违规生产的企业,不予销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要严格避免“以处罚代整改”的情况。
(二)关于“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的销号工作,应满足以下标准: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了新建化工投资项目进区入园的相关规定。同时,已列入济宁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的化工企业全部达到搬迁改造的时间进度。
(三)关于“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的销号工作,应满足以下标准: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了项目投资、安全、环保等审批环节。
三、销号流程
(一)市级自我验收。对于“手续不全化工企业问题整改”的验收工作,由我市负责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的职能部门,根据手续不全企业名单,按照销号标准,开展自我验收。对于“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和“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的验收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销号标准进行自我验收。
(二)验收资料报送。自我验收结束后,对于“手续不全化工企业问题整改”的资料报送工作,我市负责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的职能部门分别将《济宁市关于申请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违规化工企业**手续整改工作进行复核的函》(附件2)和《整改工作台账》(附件3),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应报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技改项目设立的企业,立项手续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对于“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和“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的资料报送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
(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对于“手续不全化工企业问题整改”的复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技改项目设立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部门职能,审核企业手续是否达到销号标准。对达不到销号标准的,按照相应销号标准整改到位。需要现场复核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现场复核。经复核,全市手续不全企业均达到销号标准的,省相关部门出具《关于济宁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违规化工企业**手续整改工作的复核意见》(附件4)。对于“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和“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的复核工作,全市均达到销号标准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销号意见。
(四)省级销号主管部门综合验收。省有关部门回复关于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的销号意见以及“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和“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的复核意见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综合验收申请(附件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部门对第7项、第21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整体复核。
(五)媒体公示和销号备案。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核之后应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19〕7号)要求,履行媒体公示和销号报备等程序,尽快完成销号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汇总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销号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综合验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过技改项目设立的企业)负责组织企业立项手续的销号资料,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企业用地、规划手续的销号资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企业环评手续的销号资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
(二)严格日常监管。对于暂未补齐手续的化工企业,要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以下措施: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停产要求。对2021年5月底前无法补齐手续的企业,应组织企业立即退出化工行业,做到应退尽退,关闭退出前企业必须处于停产状态;对5月底前能补齐手续且地方政府有意愿保留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措施,确保企业处于停产状态,逾期未能补齐手续的,除个别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外,立即关闭退出。二是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企业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暂未关闭退出的企业出具《属地手续不全化工企业停产承诺书》(附件6)。三是制定企业停产监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企业用电和排污监管措施和周调度制度、督导检查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具体的违规惩戒措施等。同时,根据企业手续缺失情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手续不全化工企业停产承诺书》,明确企业停产监管责任单位,完善与电力等部门监管联络机制,建立企业用电和排污情况周调度机制,《手续不全企业用电和排污情况月报表》(附件7)每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企业日常用电和实时排污情况监测,坚持不定期督导检查和在线监测双管齐下,对用电超标和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立即查明原因,对违规问题严肃处理,确保未补齐手续化工企业不得恢复生产。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企业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属地手续不全化工企业停产承诺书》于2021年4月29日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田桐穗
联系电话:2315220
邮箱:hazb@ji.shandong .cn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联系人:李玲玉
联系电话:2348491
邮箱:jnsfgwgyk@163.com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杜辉
联系电话:2310810
邮箱:ghjsjk@163.com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 :孔祥成
联系电话:2355396
邮箱:jdglkh@126.com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0日
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7项、第21项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