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1-083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 |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政策背景 我市自2010年建立社会救助(含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每年均提高救助标准,实现了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稳步提高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目前,我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6.5万人、特困人员3.7万人,有效保障了其基本生活。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号)及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 三、出台目的 落实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提高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 四、主要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等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 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91元、591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29元、769元,照料护理标准一、二、三档提高到每人每月638元、319元、191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936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54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7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3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7-2250706。 文件原文: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