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91Y/2021-02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济航[2021]24号)
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
现将《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2021年4月22日
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近年来,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发现部分船舶消防设备存在配备数量不足、维护保养不到位、固定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等突出问题。为加强隐患治理,着力解决船舶消防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关于开展“双优船检”品牌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中心开展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活动。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进一步消除船舶存在的消防设备隐患,推进船舶隐患治理和风险防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检验标椎,坚决纠正船舶消防设备缺陷,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船舶检验质量。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活动主要针对在本辖区新建造及济宁籍营运船舶的手提式灭火器、其它消防用品和固定灭火系统设备的配备、技术状况检验核查。(以下统称“船舶消防设备”)。
三、检查活动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 日至8月 31 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21年 5 月 1 日一 5 月 10 日)
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内部培训加强船舶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检查活动的具体要求,掌握检查知识和技能。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要积极向有关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及船舶所有人宣传检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督促航运公司及船舶所有人开展船舶消防设备自查,主动消除问题隐患。
(二)实施阶段( 2021年 5 月 11 日一 8月20 日)
(1)对于新建造船舶,船舶建造检验科要加强船舶消防设备及其产品证书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船舶消防设备,不得同意装船使用。
(2)对于现有船舶,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要结合定期检验对船舶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表》(见附件) 。发现船舶消防设备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要求更换或者整改。更换或者整改前不得签发检验报告。
(3)对于专项检查活动期间未纳入检查的部分船舶,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在后续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要求做好船舶消防设备的检验,消除消防设备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总结阶段( 2021年 8 月 21 日一 8 月 31 日)
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要对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提出长效机制的建议。并于 2021年 8月 31 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心“双优船检”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暨船舶检验工作线指挥部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由营运船舶检验科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合理调配检验力量,提高检验水平。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高质量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二)依法检验,加强督导
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要认真梳理船舶消防设备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细化检查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心“双优船检”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暨船舶检验工作线指挥部办公室将结合季度业务检查对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三)注重总结,不断提升
各有关科室、港航服务中心要对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船舶消防设备检验的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超
联系电话:13685475561(65561)0537-2603860。
附:《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表》
附: 船舶消防设备专项检查表
第一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
船 名 | 船检登记号 | |||||
验船人员 | 日 期 | |||||
检查项目 | 检验要求 | 结果 | 备注 | |||
1、一般要求 | 所有手提式灭火器应为认可的型式。 | |||||
2、灭火剂 | 灭火剂应适合于扑灭所使用舱室处所的火灾。 | |||||
3、数量及大小 | 1、灭火器的数量应按照法规要求配备。 2、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3.5L,亦不少于9L。手提式气体灭火器的灭火剂质量应不少于5kg。 | |||||
4、外观检查
| 1、可见零部件完整、无损坏。 2、铅封完整,瓶壁无裂纹、渗漏、变形。 3、喷桶和喷射管道不堵塞、无龟裂、无腐蚀和损坏。 | |||||
5、有效性 | 1、手提式灭火器的有效期和压力正常。 2、必要时效用试验,如发现变质、过期或压力减少,应予以换新。 | |||||
6、位置 | 手提式灭火器应放置在所保护处所易于到达之处,其中应有一只存放于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
说明:1、检查项目填写方法:正常:X 不适用:- 有问题O
第二部分 其它消防用品
检查项目 | 检验要求 | 结果 | 备注 |
1、砂箱 | 砂箱的容量,应不小于0.03m³ ,亦可用一只手提式灭火器替代。 | ||
2、消防水桶 | 消防水桶应以铁质或木质制成,并应配有适当长度的系索一条。 | ||
3、太平斧 | 按法规要求配备。 | ||
4、手提式泡沫枪 | 按法规要求配备(总吨≥1000货船)。 |
说明:1、检查项目填写方法:正常:X 不适用:- 有问题O
第三部分 固定(水)灭火系统
检查项目 | 检验要求 | 结果 | 备注 |
1、消防泵 | 1、消防泵泵体等附件完好,能即时启用。 2、消防泵台数、驱动方式应符合法规要求。 3、消防泵工作时在最高甲板的消火栓上应以一台水泵的排量满足规定的出水要求,且射程应不小于12M。 | ||
2、消防水管系 | 有清晰的标示(漆红色),表面无锈蚀,畅通无滴水。 | ||
3、消火栓 | 1、消火栓的数目和布置应符合法规要求。 2、重要机器处所出口附近每舷应至少各设一只消火栓。 | ||
4、消防水带和水枪 | 1、消防水带应由认可的耐腐蚀材料制成,配备数量应符合法规要求。 2、每根消防水带应有足够的长度,但不必超过20m。 3、各消防水带接头与各水枪应能互换使用,否则船上每一消火栓应备有1根消防水带和1支水枪。 4、每根消防水带应配有1支水枪和必需的接头,并存放于供水消火栓附近的明显部位,以备随时取用。 5、机器处所、滚装处所、集装箱船货物处所以及油船用水枪应为带开关的两用型式(即水雾/水柱型)。 |
说明:1、检查项目填写方法:正常:X 不适用:- 有问题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