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2397/2021-02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5-1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政府文件解读|《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暂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6 信息来源: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实现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路”建设总目标,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执法〔2018〕10号)等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1月6日印发了《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济交监察〔2018〕9号),施行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要求,该文件已过2年的有效期。结合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征求了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相邻地市、县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的意见,经过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对《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济交监察〔2018〕9号)修改后重新公布,有效期为2年。

二、修订依据

1、《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执法〔2018〕10号)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轻微违法程度,即:超限10%及以下(包含10%)的,建议修改为: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免于处罚。超限10%以上至20%(含20%)的,建议修改为: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500元罚款。


正文: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