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14:28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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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分局、北湖分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推动高中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5〕4号)精神,现就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日常办学成本、财力保障及逐步取消择校费造成的收入减少等因素,将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900元。该标准为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不含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各县(市、区)原拨款标准高于此拨款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以后年度,将适时提高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二、适用范围

普通高中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公办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款。普通高中公用经费根据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拨付。

三、经费开支范围

普通高中的公用经费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学校日常运转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费、教师培训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邮电费、劳务费、交通差旅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校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

四、经费落实责任

公办普通高中的公用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责落实,各县(市、区)学校由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行业、企业办学校的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举办者统筹落实。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该公用经费标准,确保高中学校正常运转。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对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二)加强经费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学校完善经费管理办法,科学规范使用公用经费,要落实好教师培训支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