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丨关于开展口岸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口岸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济市监函〔2021〕7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综合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环节收费行为,落实口岸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进出口成本,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25号)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济市监字〔2021〕5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口岸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涉口岸收费的船代、货代、报关报检、物流等口岸经营单位。
二、组织方式
本次口岸收费检查工作,由市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口岸收费检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
口岸收费检查工作自2021年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开展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情况自查(6月1日至6月7日)
各口岸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明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服务内容、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并对外公示,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提高口岸服务收费透明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清单内容按规定需要调整的,各口岸服务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对外公示内容。各口岸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不得价外加价,不得在清单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开展口岸收费检查(6月8日至6月27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中介环节(报关报检、货代船代等)代收代付费用时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2.对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服务,超过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的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
3.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加收费用的。
4.各货代、报关、报检等口岸服务企业收费公示清单是否上线。
5.其他违反价格收费政策法规的行为。
(三)总结阶段(6月28日至6月30日)
口岸收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口岸收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派精干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要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口岸乱收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将国家和省有关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提高专项检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检查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12315举报投诉平台提供违法收费线索,及时查处接收到的口岸乱收费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总结。各县(市、区)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对此次口岸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治理口岸收费的建议,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上报至对应市级部门。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