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50852907J/2021-054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徐兴华解读《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问:此文件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存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管理滞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效果和质量。由于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多个管理环节,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执法部门密切协作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亟需出台《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问:此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此文件的起草过程。
答: 2020年7月,市城市管理局起草《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8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对《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5月21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形成了《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2021年5月23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6月9日,市政府正式印发。
问:此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市)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问:此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压实了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二)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获取《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并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三)强化了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主体责任。《办法》强化了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实工地监管员,对工地内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采取隔离、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避免扬尘污染环境。(四)明确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应当遵守运输车辆冲洗彻底、密闭运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等规定。(五)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作了适当规定。《办法》对消纳场所的设置规划、遵循原则、日常管理、停止使用等内容,明确了具体管理要求。
问:此文件什么时候实施?
答:2021年6月9日《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正式印发,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8日止。
【正文链接】济政发〔2021〕1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人:胡乾涛,联系电话:0537-316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