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1-089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7-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37101703400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37101703401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371017035003、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371017035002、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371017035001需无房证明、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以上证明中心当场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的。本着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
第四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经核查,如申请人符合承诺的相关条件,进入下步办理程序;如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如查询不到,对于无房证明、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仍需申请人开具,对于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可选择开具或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
第六条 如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