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
调解员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规范调解行为,提高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委托或邀请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接受委派、委托或邀请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保密、中立原则。要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三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在通过下列途径调解案件:
(一)在立案前,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委派在册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已立案受理且未经过诉前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可能的,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委派在册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在案件受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在册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四条 调解可以在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工作室或法院其他办公场所进行,也可以在调解组织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要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第五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应当自接受调解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自接受调解案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调解过程可以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员对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节后,不得在后续案件中担任本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八条 特邀调解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遨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当事人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双方当事人既不选定又不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条 调解程序开始后,一般不允许更换调解员。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更换调解员,可以重新选定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调解员。
如一方当事人申请更换调解员,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调解程序终结。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意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或者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同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书面声明以及有关材料后,移交委派或委托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收到人民法院移交的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争议事实的基础上,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
第十四条 在调解程序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提示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调解规则。
第十五条 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了解争议事实,理清争议焦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可以与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会谈。单方会谈时了解的情况,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意见僵持不下时,调解员要充分运用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寻找解决纠纷的共同点,打破调解僵局,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十七条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事人的要求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达不成和解协议的,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