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1-040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7-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人社发〔2021〕8号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济人社发〔2021〕8号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二、执行时间。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按照统一要求,尽快落实资金,确保自2021年7月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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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人社发〔2021〕8号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