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90W/2021-040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7-0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人社发〔2021〕8号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9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人社发〔20218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二、执行时间。20217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按照统一要求,尽快落实资金,确保20217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7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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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人社发〔2021〕8号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