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1-03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
号 | 办理项名称 | 编码 | 服务
对象 | 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项目 |
1 | 单位缴存登记 | 372017001001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也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4.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可提供电子证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单位提供证明组织机构核发设立的文件。 | 法定时限5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 | 个人账户设立 | 372017001002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1.新设立未缴存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并附个人基本信息电子表、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可提供电子证照)、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已开户缴存单位人员有变动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附个人基本信息电子表、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可提供电子证照)、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如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开户的,外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3 |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372017001003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可提供电子证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资料等;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0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4 |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372017001004 | 自然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公共服务 |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 市级 |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一、缴存服务(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 1.办理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身份证号码升位无需提供); (4)如为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应提供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办理除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外个人信息变更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注:灵活就业人员及集中封存户职工由本人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 法定时限0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5 |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372017001005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书面申请(包括账户注销的原因、缴存情况、账户注销后人员流动情况及住房公积金转移去向); 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4.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0承诺时限:0 | 否 |
6 |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 372017001006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1.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缴存比例上调 办理缴存比例上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3.缴存比例下调 办理缴存比例下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审批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4)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4.提前终止降低比例缴存 办理提前终止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5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7 | 汇(补)缴 | 372017001007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1.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缴存单位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向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缴款,单位在缴款时应注明汇缴单位信息,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要求使用单位对公账户,也可办理委托银行代扣(单位托收)业务。单位若有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5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8 |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372017001008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办理个人账启封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身份证件或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身份证件或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9 | 同城转移 | 372017001009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无需加盖公章);
2.职工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如转移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不完整的,职工或原缴存单位的单位专管员应提供相关资料,先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由职工或现缴存单位专管员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0 | 异地转移 | 37201700101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异地转入。指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单位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住房公积金由其他公积金中心转移至济宁公积金中心的情形。
转入条件:已在济宁公积金中心开设个人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职工应在现公积金缴存机构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4)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异地转出。指职工由本市调往外省市工作,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由济宁中心转移至其他公积金中心的情形。 转出条件: (1)职工个人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半年; (2)职工在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在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其他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1 | 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 372017001011 | 自然人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5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2 | 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 372017001012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5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3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372017001013 | 自然人 | 公共服务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 市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一、(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10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4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1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结婚证(可提供电子证照); 3、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4、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 5、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6、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7、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协议; 8、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可提供电子证照); 9、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凭证; 10、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11、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提供补交差价款票据; 12、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13、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可提供电子证照); 14、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契税凭证。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5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2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结婚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本; 3、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 5、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可提供电子证照); 7、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 8、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 9、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6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4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提前离退休的,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7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5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8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6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出境定居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出境定居签证。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19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7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异地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承诺书》;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4、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5、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由职工本人办理。 6、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0 | 租赁本市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8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结婚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本; 3、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身职工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1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10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生前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 2、原属于自愿缴存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或经公证的遗嘱。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2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3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结婚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簿; 3、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可提供电子证照); 5、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3 |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17034009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结婚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簿; 3、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4、房屋租赁合同; 5、租金交纳凭证。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4 | 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 | 37101703300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1、《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审批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 法定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5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371017035001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可提供电子证照); 4、购房情况证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5、首付款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6、贷款还款卡(1类卡); 7、个人信用报告 ; 8、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9、担保材料(按照担保方式提供); 10、收入证明:职工收入情况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 11、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3 | 否 |
26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371017035002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市级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可提供电子证照); 4、购房情况证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可提供电子证照),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5、首付款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 6、售房人证明材料:无资金托管的提供售房人(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可提供电子证照)、售房人收款银行卡(1类卡),有资金托管的需提供资金托管协议及凭证; 7、贷款还款卡(1类卡); 8、个人信用报告; 9、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10、担保材料(按照担保方式提供); 11、收入证明:职工收入情况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 1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3 | 否 |
27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371017035003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市级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证明材料,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四、借款申请人应为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可提供电子证照); 4、购房情况证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可提供电子证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5、首付款证明: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贷款还款卡(1类卡); 7、个人信用报告; 8、收入证明:职工收入情况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 9、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3 | 否 |
28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99001001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 市级 |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二提取服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29 |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371099001002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 市级 |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2、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0日。 | 否 |
30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371017035004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三、贷款服务(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1日。 | 否 |
31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371017035005 | 自然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 市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三、贷款服务(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 1、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2日。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