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证券期货纠纷书证提出命令工作规程
济宁中院针对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的举证困难问题,特别是关键书证被当事人一方控制的情形,为减轻中小投资者举证负担,及时查明案情、定分止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纠纷书证提出命令的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指导济宁两级法院正确高效处理证券期货类纠纷,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该《工作规程》对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期限、准许的情形、不准许的情形、申请书的格式及审查标准、责令提交书证的裁定书格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在审理证券期货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本院出具书证提出命令;明确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作出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裁定。同时明确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以妨碍申请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并对对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
该《工作规程》的实施,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保证案结事了,促进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