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建立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发布日期:2021-08-17 15:53 信息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


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几百甚至几千的投资者,投资者怎样能够有一个便捷、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加以完善,是对我们资本市场的金融治理能力一项重大考验,也是对法院审判能力的考验。

示范判决机制针对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的证券期货类案件,借鉴域外德国的司法判决的做法,从当中选择具有共通的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争议点的案件,进行先行判决,同时来推动在后续平行案件的调解的解决能够有效的去化解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的成本,同时能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统一立案裁判的标准,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济宁中院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科学谋划、取长补短,研究制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本辖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群体性公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司法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该《规定》对示范判决机制的启动、示范案件的审理要求、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特别是核定损失、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陪审员的参审等)、示范判决对平行案件的示范效力等内容进行规定。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同时,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本辖区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平行案件的被告主张直接适用,但原告对此有异议的,本辖区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强化示范案件的司法公开,确保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进一步扩展示范案件的司法引导作用。努力探索建立一个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中小投资权益,营造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