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关于开展首批济宁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3 11:12 信息来源:济宁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开展首批济宁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首批济宁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商务字〔202048号)(见附件)的规定,提报申报材料。

二、认定程序

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济宁海关、市税务局、外汇局济宁市中心支局,依据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三、申报要求

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出具推荐意见,每个县市区最多推荐2家企业;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


联系电话:2312057

   箱:swj_wmk@ji.shandong.cn

   件:《关于印发〈济宁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商务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