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减轻中标(成交)供应商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约保证金收取。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有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供应商可以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规范履约保证金退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9〕49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做好履约保证金退还工作,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足额退还供应商,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对不予退还和无法退还的保证金,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及时上缴国库。
三、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人要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履约保证金管理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约束机制,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细化监督措施和责任,杜绝履约保证金应退未退现象,以实际行动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条款,细化违约失信情形,明确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出现利益受损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主张、维护合法权益。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已设立“保证金在线举报”窗口,供应商、采购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在线举报维权。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