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50852907J/2022-032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2-01-0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写单位: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
1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 |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
2 | 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道路养护单位 |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
3 | 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绿化养护单位 | 城市绿化养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管线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因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剪。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
4 | 对建设工程批后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取得市级规划审批手续正在建设的单位 |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2012年8月1日通过,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
5 | 对城市道路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 | 渣土运输承运单位 | 检查渣土运输承运单位是否存在渣土扬尘污染的行为。 | 1.《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2.《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