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2-05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2-10-1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政办字〔2022〕7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2〕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鲁政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公众参与乡村规划,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乡村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就建立全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引领、按需推进的工作原则,在全市有条件、有需求的镇村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村庄规划管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配备方式
乡村规划师采取公开招聘、选派兼任、志愿者征选等配备方式。具体配备方式根据各县(市、区)的需求与实际情况,并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灵活选定。
1.公开招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服务团队,担任乡村规划师。
2.选派兼任。全市范围内在驻村、下派干部中选派有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管理经验的同志兼任所服务区域的乡村规划师,或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内通过交流轮岗等方式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3.志愿者征选。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征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长期参与当地美丽乡村建设、熟悉当地历史和发展特色、家乡情怀浓厚的本地人,担任兼职乡村规划师。
公开招聘、选派兼任、志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担任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配备后,若因人员变动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进行补充。
(二)乡村规划师条件
乡村规划师应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愿望和务实严谨的作风,身体健康,品德优良,扎实肯干,能够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应具有城乡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科学、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本科须从事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专科须从事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公开招聘的规划服务团队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占比应不低于2/3,且需明确团队负责人一名。
2.选派兼任的乡村规划师,应具有项目咨询、规划设计和管理、工程管理、实施评估等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从业经历,在驻村、挂职干部中选拔政治站位高、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能干事创业的优秀人员任职。
3.志愿服务的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或相关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乡村规划建设、设计或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1年及以上)。
(三)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
1.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按聘任合同执行。
2.选派兼任的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同干部选派挂职任职年限一致,选派挂职结束后,所服务镇街征求本人同意后可向县级乡村规划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合格的可按程序转为志愿服务乡村规划师。
3.志愿服务的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每届任期为2年,任期结束后,所在镇街征求本人同意后可向县级乡村规划师管理部门申请延续一届任期,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该名人员具备继续任职条件后,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乡村规划师的工作职责
主要围绕调研献策、规划编制、技术服务、监督评估、宣传总结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调研献策。深入了解乡村的经济社会基本情况、资源环境禀赋、区位条件、建设发展情况等,负责就乡村发展定位、资源保护利用、空间布局等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街道)涉及乡村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规划编制。协助乡镇(街道)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参与规划成果的初步审查,为所服务乡镇(街道)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技术服务。参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依据上位规划、规范标准等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建议,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四)监督评估。结合日常调研,对乡镇(街道)责任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定期作出监督评估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五)宣传总结。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向责任区基层部门和居民宣传、解读规划成果和相关政策,定期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宣传平台。
各县(市、区)可结合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对不同乡村规划师的工作职责进行有侧重性的区分,以充分发挥不同乡村规划师的专业能力、技术力量,确保工作开展切实可行、工作任务可完成。
四、乡村规划师的权利
(一)针对工作职责范围内涉及事项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所在乡镇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建设事务的决策,并对乡镇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推荐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摘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对涉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就乡镇(街道)范围内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接受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乡村规划师管理机制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负责全市乡村规划师的归口管理,包括制定乡村规划师有关制度文件、指导监督检查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协调县(市、区)乡村规划师的选聘、志愿者征选和业务培训工作;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负责组织评选优秀乡村规划师。3.成立市级乡村规划专家团队,健全乡村规划服务体系。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志愿者征选、评优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乡村规划师选聘、评优考核、动态管理等制度。2.明确乡村规划师业务工作的县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的业务工作,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乡村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助乡村规划师在村庄开展工作和活动;具体落实乡村规划师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向县级乡村规划师管理部门如实反馈乡村规划师日常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四)乡村规划师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机制,由各县(市、区)业务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依据乡村规划师在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建议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推选为优秀乡村规划师,表现突出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采购服务工作中作为加分条件。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免职。
(五)乡村规划师不得以乡村规划师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六、乡村规划师工作要求及待遇
(一)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任的乡村规划师,由各县(市、区)确定服务费用。聘用期间工作称职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订;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
选派兼任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根据所服务镇村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累计驻场工作不少于1天。按工作需要,其服务所产生的差旅等费用可由县(市、区)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表现优秀的,可适当进行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乡村规划基础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乡村规划师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乡村规划师人事、资金和业务管理的指导。
(二)提高工作实效。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要充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开展工作,切实提升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美丽宜居乡村发展水平。
(三)深入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将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进行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总结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的经验做法,引导更多人才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乡村规划建设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