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湖新区石桥第一小学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我校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认定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耍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 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石桥第一小学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组织机构:
组 长:孟现鑫(党支部书记、校长)
副组长:陈亚军 田亚敏
成 员:杨秋波(资助办主任) 各校区负责人 各分校负责人
机构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校的学生家庭困难认定、资助非寄宿生活补助的认定、审核、报送等工作。
具体工作责任:
(一)组长职责:
负责学生资助管理的全体工作,同时积极贯彻落实经济困难学生各项助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制定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政策,贯彻学校的各项决议,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组长责任:
负责制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计划,组织实施各类资助工作,审核签署各类学生资助表格。
(三)工作组成员职责:
1、负责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摸底;
2、负责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的宣传工作;
3、负责表格审核、汇总上报、结果公示、归档建档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4、负责与区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报送各类资助统计表及相关材料;
5、组织对受资助的学生进行诚信感恩教育;
(四)班主任职责:
1、班级贫困生认定及营养餐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申请之前班主任首先要组织全班同学评选出评议小组,一般成员为班长、中队长和各个小组的代表。
2、对于贫困生认定及营养餐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评选,班主任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在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之后和评议小组起确定困难认定的最终排名,同时班主任要审核学生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学生出具的贫困证明是否合格。
三、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我校在籍在校的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学生。
四、具体工作及要求
根据济宁市教育局资助中心对资助工作的要求,做好我校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项目的各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増强对“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责任意识。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实施是一项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民生工程,更是一项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民族振兴工程,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举措唤起全社会对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关注。
(二)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知晓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资助实现不重不漏全覆盖。
(三)成立教育资助班级、年级、校级资助工作困难认定、评审小组。班级困难认走和评审小组成员由学生代表、任课教师、班主任组成。
(四)认真做好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宣传、申请、认定、审核、公示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开展三级困难认定和评审工作,将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标准在校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接受广大师生和全社会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评审小组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学校公章,并上报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教育分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注重对受助学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确保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真正实现帮助受助学生改善家庭经济困难的目标。
第一章认定档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耍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 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二章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