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433559K/2022-055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11-1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工信字(2022)49号关于开展全市内河船舶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内河船舶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济工信字(2022)49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推动内河船舶制造品质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我市内河船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2〕13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产能置换推动内河船舶绿色智能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工信海装〔2022〕24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部署要求,现就开展我市内河船舶产能置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能置换原则
(一)新建项目须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属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实行减量置换。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合法合规有效,具备项目审批手续,不存在影响产能置换的法律纠纷。产能数量原则上依据项目立项或环评文件并结合第三方机构(专家)核查综合确定。
(三)产能置换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和转型升级发展实际,科学论证决策项目建设。新建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要求,符合绿色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方向。
(四)鼓励“上整压散、上高压低、上大压小”开展产能整合,腾出高质量项目发展空间。
二、产能置换程序
(一)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 产能置换方案;
2. 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退出产能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或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4. 产能置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5. 跨市产能置换需提供退出产能公告。按照鲁工信海装〔2022〕244号文件要求,涉及跨市产能置换的由退出产能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二)建设单位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申请,会同发展改革局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联合审核,省、市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审核结果经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盖章确认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告;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核实后予以公告,方案公告后即可组织实施。
(三)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需拆除用于置换的生产设施,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项目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会同发展改革局跟踪拟建项目动态,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督责任,确保不出现新增产能的情况。涉及跨县(市、区)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局监督退出产能不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四)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但因故未能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发展改革局意见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终止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终止产能置换方案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局认真审核产能置换方案,防止弄虚作假,消除新增产能隐患,推动我市内河船舶绿色智能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有关县(市、区)的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批建不符等行为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请有关方面进行联合惩戒。
附件:1. **县(市、区)**产能置换方案情况说明
2. 退出产能情况表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市、区)**产能置换方案情况说明
经……公司申请,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共同研究,……公司产能置换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2〕13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公司……万载重吨造船产能,按照国发〔2013〕41号文、鲁政发〔2014〕4号文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置换出产能……万载重吨,用于……船舶建造项目。
**产能置换方案摘要
附件2
退出产能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