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2-066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11-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解读关于提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住建局等市直部门印发《关于提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政府实施土地储备、供应用于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
土地供应前期开发标准和基础配套设施,是指保障土地供应后建设开工所必需的场地平整、道路、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条件。
二、基础配套设施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实际需求,土地供应前应具备场地平整、通路、通水(供水、排水)、通电等通平条件。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同时满足通气、通热、通信等其他通平条件。
(一)场地平整
场地平整标高原则上不超过相邻道路标高20厘米,山地、丘陵、坡地等特殊地形除外。地块内无建(构)筑物、农作物、经济作物、渣土和建筑垃圾等。
(二)道路
地块应相邻市政道路(或公路)或有合法通行权的通道通达市政道路(或公路),以满足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施工需要;地块应确定机动车主要出入口方位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中落实;项目建设完成后,能顺利接入市政道路(或公路)路网。
(三)供水、排水
明确地块供水、排水(雨水、污水)与市政主干网的接入位置、供应容量等;做好城市给排水工程规划和实施,满足施工用水需求;确保项目建成后,能顺利接入市政主管网。
(四)供电
明确地块与市政电网接入电源点位置和可用容量等;满足施工用电需求;确保项目建成后,能顺利接入市政主管电网。
(五)供气
具备条件的地块明确地块供气与市政主干气网的接入位置、供应容量等;确保项目建成后,能顺利接入市政主干气网。
(六)供热
具备条件的地块明确项目地块供热与市政主干热网的接入位置、供应容量等;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后,能顺利接入市政主干热网。
(七)通信
明确地块内通信与市政主干通信网的接入位置等;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后,能顺利接入市政主干通信网。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土地收储补偿实施主体负责地块场地平整,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行政审批服务、通信、供电部门负责分工。
四、保障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将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地块基本信息推送给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等市政公共设施主管部门。
土地供应前,各市政公共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及接入点详细情况进行认定,明确基础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接入点位,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情况适当调整土地供应时序,地块达到基础配套设施要求的进入下步供地流程。
正文:【政策】(济自资规发〔2022〕50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提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
宗地基础配套设施成果表
序号 | 基础配套 设施事项 | 牵头部门单位 | 基础配套设施情况(接入位置) |
1 | 场地平整 | 土地收储补偿实施主体 | |
2 | 道路通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3 | 机动车出入口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将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纳入规划条件,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中落实 |
4 | 供水 | 水务部门 | |
5 | 排水 | 水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 | |
6 | 供电 | 供电部门 | |
7 | 供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8 | 供热 | ||
9 | 通信 | 通信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