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424C/2022-058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
成文日期 2022-12-0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答疑解惑!带你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日期:2022-12-08 信息来源: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包括“二选一”在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这些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扭曲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恶化了营商环境,最终会影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对于营造和维护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禁止市场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禁止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禁止商业诋毁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