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类
1、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执法主体:太白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法制审核→告知(听证告知)→达到听证条件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行政处罚→结案
联系单位:石桥市场监管所、许庄市场监管所、市场稽查大队
办公地址:石桥市场监管所办公地点:石桥镇济东新村柳度园小区
许庄市场监管所办公地点:京杭佳苑小区办公楼二楼
稽查大队办公地点: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裙楼4区
联系人:吴清学、李忠清、谢中华
联系电话:2533315、2297315、3297377
公共服务类
《市场主体信息年报温馨提示》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均应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一、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间
公示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年报时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即时信息公示内容及时间
公示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信息。
公示时间:企业应在以上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公示即时信息)。
三、逾期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律责任
各类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方法及服务指导
请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d.gsxt.gov.cn/),进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操作流程可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首页搜索栏正下方的“常见问题解答”浏览,也可电话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537-329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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