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沿石外侧商铺前的公共停车位被非机动、锥筒、凳子等物品占用不让停放。
根据《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规定: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反馈至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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