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2-22 11:10 信息来源:兖州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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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

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申报条件

(1)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2)水质;

(3)采光、照明;

(4)噪音;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第7项容缺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第7项容缺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a

变更名称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1

b

变更法人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1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3411070

投诉电话

0537—3331196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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