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22-02-22 11:19 信息来源:兖州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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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保全年基本医疗10万元;市级统筹大病保险35万元;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特殊疗效药品(特药)40万元+住院报销40万元合计125万。

(2)公务员和补充医疗起付线为2000元,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职工报销70%;

(3)本地就医住院医疗待遇:

医院级别

住院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市级统筹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统筹支付而10万元(含)以下

在职

退休

10-45万元

一级医院

400

90%

95%

90%

二级医院

500

85%

90%

三级医院

600

85%

90%

①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每次分别降低150元、200元;

②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95%;

③恶性肿瘤患者住院治疗的,每年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取消起付标准。

④住院前3日内的直接相关的门急诊费用与本次住院费用合并结算。

⑤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须按规定进行意外伤害审批,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

(4)市外住院医疗待遇

出济宁地区省内和省外住院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当地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5)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待遇

①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特殊疗效药品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80%,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经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政策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联系电话:342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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