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为基数按2%缴纳。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大病保险交费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是多少?
答:在职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以下比例划拨个人账户:45岁以下为3%,45岁(含45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4.2%划拨。
4、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纳入统筹范围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医院级别 |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 |
统筹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下 | ||||
在职 | 退休 | 10-45万元 | ||
一级医院 | 400 | 90% | 95% | 90% |
二级医院 | 500 | 85% | 90% | |
三级医院 | 600 | 85% | 90% |
5、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出院时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患者只需交纳自己应该负担的部分;因欠费、办理退休手续等原因无法联网结算的,待补足医疗保险费后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窗口报销,12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资金打入参保人员社保卡的金融账户。
6、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答:(1)转诊转院的条件。本市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疾病。转入医院需为当地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不得转往中外合资医院、非公立医院、未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部队医院和县级以下医院及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诊所。
(2)备案。二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济宁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备案。(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多种便捷申报方式进行备案)
(3)备案有效期。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的,有效期12个月(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手续如何办理?
答:(1)办理异地安置的人群:因退休、工作等原因长期驻外人员(1年以上),可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2)异地安置手续的备案。参保人员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城市。备案信息经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上传后,在有效期内重复使用。
8、异地急诊人员发生急症费用如何备案?
答: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观察的,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9、异地就医人员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自负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办理异地急诊备案手续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自负5%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未办理以上两种备案手续发生的异地医疗费,个人首先自负3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10、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在市外联网医院住院的,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参保人员只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由医院垫付;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首先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备案表》(限转诊转院)、异地就医身份核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为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报销。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一) 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 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用;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4、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5、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6、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洁齿、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眼科
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健康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用仍由原
资金渠道解决。
4、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
5、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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