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2-017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工伤保险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工伤保险】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9号)要求和规定,制定了《济宁市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2年3月7日前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李东坤 电话:2966769
电子邮箱:jnrsjybk@126.com
市邮政管理局
联系人:魏忠耀 电话:2358108
电子邮箱:jnsyzgljrs@163.com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济宁市邮政管理局 |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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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强化政府责任,压实企业主责,凝聚工作合力,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全面推动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落地实施。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我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覆盖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由基层快递网点为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定期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参保主体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
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方案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方案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优化参保流程,实行便民化服务。邮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程序,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要根据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许可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实名制管理,实现精准参保。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邮政管理部门。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未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摸清行业底数,建立信息台账。各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当地快递行业排查,全面摸清用工主体基本情况、用工人数及参保情况,形成行业基础信息台账,并向同级社保中心提供基层快递网点用工主体信息,经当地社保中心对比筛查,将未参保用工主体清单反馈给邮政管理部门。(完成时间2022年3月底前)。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我市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四)创新宣传举措,为基层快递网点参保创造条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语言和形式开展深层次、广覆盖、多途径的政策宣传,并组织快递行业用工主体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事故预防培训,指导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五、工作要求
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工伤保险扩面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是全面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重要一步。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
(一)压实各方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奖补政策、新设网点、督导检查等范围,作为是否给予资金奖补、是否批准设立新增网点的重要依据。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定期将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市邮政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各项业务经办效能,推进工伤保险业务网上办理,依法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对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邮政管理部门建立统筹调度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不断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适时通报参保情况,共同推进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邮政管理部门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对接与沟通。
(三)畅通信息传输。邮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信息,经同级社保经办部门核查后,将未参保情况反馈给同级邮政管理部门,由邮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县(市、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
附件:1.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 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基层快递网点摸底数量(个) | 基层快递网点参保数量(个) | 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数量(人) | 参加社保“五险”人员数 (人) |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数(人) | 基层快递网点 参保率(%)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