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有多分遗嘱的,哪份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8 10:51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联系单位: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联系人:李亚丽,电话:7711106。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