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社会治安——交通和车驾管理——车驾管理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二、办理地点
济宁市车辆管理所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办理条件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3、属于第(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申请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受理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业务受理1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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