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发布日期:2022-02-28 16:19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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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一般由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债权人、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3、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以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4、根据具体情况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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