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2 17:35 信息来源:济宁市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专班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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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称

《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128号)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9号)、《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82号)要求,制定《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128号)。

三、享受对象

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企业在职职工、贫困家庭子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校生(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以上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地在济宁市辖区内的,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含高等院校在校生),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四、申办程序

(一)个人自主培训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本人可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和培训工种(专业),并填写个人自主备案登记表。备案后一年内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由本人向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个人自主培训的,由学生所在学校统计意向培训人数,培训主体根据培训需求设置培训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方案,开展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主体培训

1、开班申报。培训主体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报送或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外网系统方式提交开班申请等相关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方可开班。提交材料包括开班申请、参训人员花名册、课程计划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教师资质证书等。

2、培训过程。培训主体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表计划组织授课,对培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组织学员有序参培。做好相关教学台账归档管理,做到培训过程留痕可追溯、质量可监控。

3、结业(鉴定)考试。培训主体在班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业时间,经批准后安排结业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的培训专业(工种)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能力证书。其他专业(工种)考核评价办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培训合格后由培训主体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三)补贴方式

1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个人自主培训方式参加技能培训的,采取个人申领方式以培训主体方式参加的,实行培训主体代领补贴方式。

2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主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3项目制培训主要是指符合条件的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托由政府采购招投标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的,可由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项目制招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项目制培训,由各监所协同市人社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从省或市属技工院校、职业学院中选择确定培训机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3号)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个人或培训主体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有关材料可通过网上填报和扫描上传的方式提交。具体材料目录详见《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济人社字〔202071号)中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

(四)培训补贴标准、拨付方式

培训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7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关于公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1951号)、《关于调整〈济宁市职业技能差异化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87号)执行。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生活补贴按照文件规定的有关申请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执行。

拨付培训补贴前,应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五)培训机构管理

1、培训主体备案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全市所有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培训主体开放,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培训主体开展政府补贴范围内人员的培训前,需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具备培训条件的,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培训主体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许可的培训范围开展培训。需新增设培训工种的,经当地有关许可部门批准,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提交相应工种的教学设备设施、师资情况等证明材料。严禁培训机构以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培训任务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或社会自然人。一经发现,将追回培训补贴,并取消培训资格。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为其就地就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 (工种)提供便利。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培训主体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公开培训职业(工种)、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2、培训主体认定。项目制培训和创业大学创建,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各县(市、区)在培训机构的认定过程中,要对其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加强认定过程的组织工作。

3、培训主体承诺。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实行承诺制管理。培训主体在本年度开班前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年度培训质量承诺书,包括培训教材使用、培训课时、培训签到签退、授课师资管理规范等内容。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具备培训条件的,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有效。对本年度培训过程中履行培训质量承诺书不力的培训主体,视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参与补贴性培训的资格

4、培训主体监管。公共就业服务主体通过实地巡查、重点抽查、采取视频监控等方法,严把培训质量。要加强培训过程的检查做好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并留存备案。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本人参训、是否本人签署代领补贴协议、培训内容和培训讲师是否与教学计划相一致、学员到课率等情况。培训主体因特殊原因改变授课计划的,应提前一天告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结束后,整体签到率和个人签到率均不得低于8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培训学员进行培训情况和满意度电话回访,相关回访记录应存档备查。培训主体要留存培训图片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培训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开班、培训期间、考核等)使用录像设备拍摄的,做好留痕备份。

5、培训主体考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对培训主体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培训完成情况、培训质量、培训实效、培训补贴使用情况综合打分,对达不到要求的分别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培训协议等处理。培训人员申请补贴时要填写 《济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评价表》,对培训主体的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学员评价做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发现存在替代培训、虚报培训人数等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要求立即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