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2-043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非政策丨济医保字〔2022〕15号 关于提高全市精神疾病日均定额费用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全市精神疾病日均定额费用标准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1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集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在全市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费用复合式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13〕116号)和《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下复合式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3号)文件精神,我市对住院时间长、治疗方案相对稳定、每日费用相对平均的精神疾病,实行按日均定额费用结算。为充分发挥按日均定额费用结算的优势,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垫付压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确定提高我市精神疾病日均定额费用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额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定额标准为320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220元/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140元/日。
二、相关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日均定额费用结算工作,认真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因病施治原则,严把入、出院标准,严禁冒名住院、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有效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