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2-043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非政策丨济医保字〔2022〕1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1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集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将生育津贴相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98天;剖腹产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三)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引、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的42天;
(四)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津贴天数。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参保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单位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到分娩期间更换单位的,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领取
(一)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已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在生育医疗机构直接申领生育津贴;
(二)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非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F版:济医保字〔2022〕1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