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鲁先灵解读《济宁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4-21 16:45 信息来源: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济宁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出台的意义

规范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登记备案办法》。

二、登记备案办法》的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23月,市卫健委联合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学习参照省内外相关地市《登记规范》的基础上,3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托育机构的意见。

三、登记备案办法》起草依据

国家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文件:《济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登记备案办法》的主要内容

《登记备案办法》的适用范围:济宁市辖区内举办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包含托幼一体式机构,不包含早教机构。

《登记备案办法》要求: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幼儿园在原址开设托班,可在原业务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托育服务内容,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在新址举办托育机构,应重新注册登记后,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登记备案办法》要求,托育机构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提报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登记备案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检查和登记注销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