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烈士证补办问题
史先生来电反映:其二爷爷属于济宁郊区安居大队人(建国前),1946年攻打兖州时牺牲,属于烈士,下发烈士证已经遗失,2014年全市统一更换烈士证,但其并未接到消息,截至目前仍未补办,向任城区退伍军人事务局反映告知不属于直系亲属无法补办,认为不合理,咨询能否协调重新补办。
任城区回复:经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政策依据及工作情况 1、烈士证书补办问题。依据2011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烈士证书发证范围和发证顺序中规定:烈士证书的发放范围是烈士遗属,即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烈士的兄弟姐妹。 受理烈士评定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现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申报的过程中应该提供牺牲人员遗属的基本情况,并在收到上级机关告知烈士评定结果后及时通知烈士遗属商定烈士证明书的执证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一致后及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按下列顺序发放:(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上述遗属的,不发。 确定烈士遗属一人持证后,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综上: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来电人烈士证书的持证人现已过世,无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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