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77742112XY/2022-063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5-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知发〔2022〕6号 关于印发《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知发〔2022〕6号
济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印发《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维权援助工作站,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5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济宁中心”)的服务水平,推进维权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结合济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中心依我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三条 济宁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公益援助;
(二)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
(三)组织提供知识产权研讨、培训;
(四)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五)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六)为技术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服务;
(七)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维权援助服务;
(八)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审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服务支持;
(九)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
(十)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设立维权援助分支机构。
第四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式主要包括:
(一)口头咨询、口头解答;
(二)组织分析、论证活动,提供书面报告;
(三)其他可行的方式。
第五条 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济宁中心、也可向济宁中心设立的工作站申请维权援助。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维权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3.济宁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维权援助程序
(一)济宁中心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审核后发现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全的,济宁中心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维权援助申请;
(三)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济宁中心开展维权援助服务并提供维权援助方案。
(四)各县(市、区)工作站维权援助程序参照济宁中心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纪律
(一)维权援助为无偿服务,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接待申请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有问必答;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四)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权援助服务工作终止:
(一)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
(二)申请人不再符合维权援助的条件;
(三)申请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维权援助服务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流程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附件1
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工作流程
附件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人名称 | ||||||
居民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编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
邮编 | ||||||
地址 | ||||||
所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
1.居民身份证 | □ | 2.营业执照 | □ | |||
3.所涉知识产权的证明 | □ | 4.其他相关材料 | □ |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请求事项(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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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我已阅读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中国(济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电话:0537-227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