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3485J/2022-02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5-3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应急发〔2022〕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信息来源: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8号),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及在防灾减损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市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借鉴其它地市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济宁市自然灾害风险特点,突出政府灾害救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规范有效参与的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和民生保障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舆论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府灾害救助保险业务,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救助机制,协助政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灾害事故,切实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损失补偿作用,提高项目运作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专业协助、广泛覆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居民人身抚恤和家庭财产救助领域入手建立风险保障制度,覆盖全市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以保障全体居民基本生活为重点,构建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为主体的灾害事故风险防护网,提升保障水平。三是及时调整、保本微利。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保险产品的运行和盈利情况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

二、保险内容

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全市居民统一购买,主要内容如下: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一)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地)火灾、地面突然裂缝或下陷(因煤矿开采导致的此类情形除外)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自然灾害发生时,灾害信息员因现场核查、评估灾害损失造成的伤亡。

6.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7.在灾害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发生的施救费用。

8.飞行物及其他空中抛物坠落(包括高空坠物)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

9.意外坠落水井、旱井、积坑、酸碱池以及在窖井、窨井等地下受限空间内窒息、中毒、溺亡等导致的人身伤亡。

10.道路两侧树木发生倒伏、劈叉、断枝、歪树、断根等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

11.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无责任单位或者部门,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12.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13.因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能造成保险赔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

(二)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三)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保费以上上年度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项目运行后根据每年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对下一年度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确保费率科学合理。

(四)保障额度

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相关救助限额不低于以下标准:

1.居民人身伤亡赔偿。居民因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范围内风险死亡、伤残以及伤亡发生后产生赔偿费用,由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居民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每人20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

2.居民基本饮水保障。当旱灾达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标准后,按照不同旱灾级别及受旱人数,对饮水困难人员每人每月救助60元。

3.居民住房救助。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10万元。

4.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发生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抢险救灾人员(不分户籍)的抢险救灾行动和灾害信息员现场核查、评估灾情行动。在灾害发生期间,因见义勇为、参与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或因查灾核灾导致死亡、伤残的,救助金限额每人30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5万元)。

6.政府紧急救助。每次事故最高500万元,累计救助限额5000万元。给付保险金后,可以落实责任人的,由保险机构启动代位追偿法律程序。

7.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8.特定群体救助。贫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孤儿、失独父母、贫困残疾人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在基本救助金额基础上上浮50%。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

以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七)利益平衡机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发挥使用效益,在保险框架协议中设定保费双向调解浮动机制,针对年度保险费综合使用率(理赔+综合费用率+税金等)不足或超出情况,保留年终或年中专项评审调整工作,具体比例将参照有关政府资金使用审计的要求。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较大自然灾害救助。

(八)资金来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所需保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25号)要求,省直管县中的泗水县、金乡县、鱼台县、汶上县、梁山县五个县省级财政补助90%;微山县省级财政补助80%,剩余保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对其他县(市、区),省级财政补助6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20%。

(九)资金申请和拨付

每年6月20日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公安局,根据上年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编制并向省级报送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以上上年度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上级财政补助。

(十)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居民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报案;根据受灾的区域和损失情况,承保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灾害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

(十一)信息报送

主承保机构应根据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5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其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十二)绩效评估

主承保机构协助专项小组办公室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评估,定期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对主承保公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县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县级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保障体系

通过实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引导支持商业保险介入,强化居民风险意识,加快建立完善济宁市科学有效的政府灾害救助保险保障体系。

(一)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为主体,防范灾害风险隐患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作为灾害事故风险分散的基础与主体,用于灾害事故发生时所有在济宁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和家庭住房及财产损失救助。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入围的10家保险公司中选择主承保机构和共保体,共同承担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服务。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及时组织采购确定承保的保险机构。市应急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作为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市县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

(二)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防灾减损服务

承保机构要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列出开展灾害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项目,并组织实施,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济宁市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的相关信息,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及时开展案件查勘、理算、赔付等工作,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次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主承保公司负责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并进行日常维护,为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和相关数据提供平台支撑,为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等提供数据支持和专业意见。

(三)鼓励发展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商业保险,为政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提供有益补充

承保机构要积极研发推出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商业保险产品。政府运用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居民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个性化的保险需求,提高居民灾害损失保障程度。同时,带动广大居民提高风险意识,推动个人灾害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进一步培育发展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建立完善更为全面的灾害保障体系。

四、组织保障

(一)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推进

为确保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推进,市级建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简称“市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济宁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

实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是政府主导下的灾害管理体制创新举措,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其推动和发展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市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绩效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协同推进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实施。

(三)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工作考核和纠纷调处机制

由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考核和纠纷调处机制,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综合费用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招标入围情况挂钩;建立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定期就保险项目运行情况、经营数据、运行中的问题等进行会商。针对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以所在地县级政府为主进行调解和裁定,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专项小组成员单位予以协助指导,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的公开透明和高效运行。

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19年7月31日印发的《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济应急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应急发〔2022〕2号).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doc

《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doc

一图速读--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