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664437539U/2022-02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2-06-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方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需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或本年度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投标人资格声明函等证明材料。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承诺+信用”管理的精神, 从2022年6月1日起,除济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外,凡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只需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书。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