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2-06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为进一步进一步理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关系,市人社局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组织专门力量起草了《关于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合法性审查,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三、出台目的
更好适应营商环境优化改革新形势,进一步理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关系,明确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原则和具体管辖内容,以利于就近便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一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本级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二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四是上级机关确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明确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一是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二是驻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所属、省属、外省(市)驻济用人单位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三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县(市、区)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四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五是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六是上级机关确定由本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七是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本县(市、区)出现违法用工举报投诉案件;八是所在县(市、区)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案件。
(三)明确移送要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管辖单位,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读人:许德洪;联系电话:0537-2967598
济政字〔2022〕2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