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699682809N/2022-022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机关事务】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钟强解读《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钟强解读《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0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9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要求,为建立健全济宁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标准和管理体系建设。2011年济宁市出台了《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确定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基本制度、具体措施、保障措施,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奠定了制度依据。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省市出台相应配套制度措施。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生变化。为进一步明确、深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内涵和外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制度要求,制定《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监督和保障、附则。
(一)总则。《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二)节能规划。《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制定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节能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和公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四)节能措施。《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反食品浪费法》、节约型机关建设等要求,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做好垃圾分类;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降低能源消耗。
(五)监督和保障。《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惩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机构进行节能监督检查;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正文:济政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