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将修改稿草案进行公示,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发送至jnsfzbfgk@163.com或者邮寄至红星中路13号市政府院内1号楼十楼1009室。
【6.17】市政府关于修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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