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2-02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修改 |
关于《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6月17日,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司法行政网站面向社会就修改稿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截至6月29日,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