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68L/2022-018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统字〔2022〕22号 济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22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济宁高新区统计工作处,济宁太白湖新区经发局,济宁经开区统计工作中心,市局各科室(局、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作用,督导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规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按照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总体要求和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重点指标、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应涵盖规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限上批发和零售业、限上住宿和餐饮业、规上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劳动工资、能源、企业研发等专业(重点指标见附件1),聚焦增速排名靠前或者总量位次变动明显的市县、发生过统计违法行为的市县以及今年以来数据波动异常的领域。检查重点内容应当包括:
1.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特别是其占比上升幅度明显偏高的市县。
2.投资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本年完成投资指标及其支撑材料的真实性。
3.商贸企业中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的商品销售额和营业额指标数据。
4.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变更企业的营业收入数据及其行业划分。
5.一套表企业和9个纳入核算行业的非一套表单位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
6.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二)入库退库专项检查。针对2021年以来在“四上”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退库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问题,组织开展入库退库专项检查。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按照《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方案》(附件2)要求,省、市、县三级统计局按照任务分工分别实施。
(三)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根据省、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统计部门实际,及时组织力量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
二、执法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时间
根据各县(市、区)2021年统计执法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结合2022年“四上”单位数量和数据报送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2022年执法检查单位最低数量(附件3),省统计局随机抽取确定的检查名单另行下发。
执法检查时间从2022年5月底开始到10月底结束。各县(市、区)认真组织填报《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附件4),报送时间和频率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相同。
三、检查分工
(一)市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拟定工作计划,负责对全市统计执法工作进行部署、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市局各专业科室:根据全局统计执法工作需要,提供本专业原始检查单位数据库,配合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
(三)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执法检查工作,在省、市级执法检查中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做实方案、细化措施、有力推动,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执法检查处理信息,确保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思想不够重视、执法开展不力、执法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市局将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在市对县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予以适当扣分。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的协作配合,专业统计工作中发现的数据异常情况或统计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统计执法部门;统计执法部门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要进行会商会审,认真听取各专业的意见建议,及时共享统计执法检查结果,充分利用检查结果改进和完善统计业务工作。要强化市、县统计局的协作配合,执法力量不足的县统计局可以与市统计局或其他县统计局开展联合执法。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处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涉嫌统计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积极推动责任追究及时到位;加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真正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联系人:梁风菊
电 话:0537-2967087
邮 箱:jntjzfjdj@ji.shandong.cn
附件:1.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2.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方案
3.2022年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单位最低任务数量
4.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
济宁市统计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1:
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序号 | 专业 | 重点指标 |
1 | 规上工业 | 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
2 | 固定资产投资 | 本年完成投资 |
3 | 限上批发零售业 | 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 |
4 | 限上住宿餐饮业 | 营业额、营业收入 |
5 | 建筑业 | 建筑业总产值 |
6 | 房地产业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7 | 规上服务业 |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营业收入、本年折旧、营业利润 |
8 | 能源 | 原煤产量、原油加工量、煤炭消耗量、用于原材料消费量 |
9 | 劳动工资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10 | 企业研发 |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
附件2
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做好2022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统办字〔2022〕25号)关于组织开展入库退库专项检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22年度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2021年以来“四上”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退库情况。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行业划分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是否真实,是否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重复报送、是否虚增规模、是否违规打捆等。
(二)检查退库真实性。重点核实申请退库单位是否达到退库标准、是否存在年底瞒报财务月报营业收入虚假退库等。
(三)检查数据报送真实性。重点核实新入库单位是否瞒报或漏报工业总产值、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的上年同期数,是否虚报当期数等。
三、组织方式
入库退库专项检查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省、市、县三级统计局按照任务分工分别实施。
(一)县(市、区)统计局全面自查。
(二)市统计局至少对1-2个县(市、区)进行直接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对其他县(市、区)开展督导或抽查。省统计局适时对部分市、县级统计局落实专项检查方案、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严格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仔细填写单位(项目)检查情况表(后发),认真完成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于11月15日前将情况表和检查总结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入库退库专项检查工作,把专项检查作为年度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把好入库退库关口。
(二)周密组织。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项检查组,严格落实专项检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并做好抽查配合工作。要加强执法监督机构与各专业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专项检查结果运用,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肃问责。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入库退库弄虚作假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要及时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统计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要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配合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附件3:
2022年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单位最低任务数量
执法案件任务数 | 备注 | ||
总计 | 358 | ||
市局抽查 | 70 | 含高新区、经开区、太白湖新区 | |
县(市、区)自查 | 任城区 | 36 | |
兖州区 | 28 | ||
微山县 | 22 | ||
鱼台县 | 22 | ||
金乡县 | 22 | ||
嘉祥县 | 22 | ||
汶上县 | 29 | ||
泗水县 | 20 | ||
梁山县 | 24 | ||
曲阜市 | 24 | ||
邹城市 | 39 |
附件4
2022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期间内已开展现场检查但未结案单位数: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地、州、盟) | 县(市、区、旗) | 执法检查人员A | 执法检查人员B | 执法证号 | 时间 | 被检查企业(项目)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检查专业 (指标) | 执法检查 信息 | 是否 立案 | 后期处理情况 | 案件来源 | 备注 |
举例 | 山东省 | — | — | 张** | 李** | ********** | 2022年 10月 | 济南****集团有限公司 | 9137******** | 1.工业(B103-2,**指标/全表)2.劳动工资(****,****) |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是 | 警告并处*万元罚款。 | 4.“双随机”抽查; | |
山东省 | 济宁市 | — | |||||||||||||
山东省 | 济宁市 | ||||||||||||||
说明:
1.省、市、县三级,只填写本级完成的执法检查相关信息。
2.执法检查人员为2名以上的,在备注中注明。
3.时间:按结案时间或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填写。
4.检查专业超过一个的,逐一列明。
5.“执法检查信息”填写:1.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5.存在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7.其他。
6.“后期处理情况”填写:1.行政处罚情况;2.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况;3.其他
7.“案件来源”填写:1.国家统计局转交或移交案件;2.国家统计局转办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3.自身受理的统计违法举报;4.“双随机”抽查;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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