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66247/2022-067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7-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环字〔2022〕28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22〕8号)转发给你们,并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有序推进,按期完成。要将省方案传达到每个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并有序推进,确保2023年9月底前,全市水泥、焦化行业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实施差异化管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不得评为绩效A级、B级或引领性企业,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加强项目资金支持。积极对接相关企业,帮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申请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优先分配资金支持。
四、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备案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五、及时信息报送。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并于每月8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2316955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
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
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8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