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济宁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8月1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台《济宁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做好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烈士褒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上使长劲,及时修缮维护,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氛围更加浓厚。与此同时,面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机制不全、主体不明、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亟需出台切合实际的保护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
二、关于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定义、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制作要求、服务保障、设施作用发挥、意义等方面做了具体的阐述,保证《办法》的全面性。
(二)《办法》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中相关责任做了明确的权责分配,每一条例后都附着相关配套条例,保证本办法内容的严谨性。
(三)《办法》对禁止行为与犯罪行为做了明确的文字阐述,并对其他可适用本法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同样负有相应解释权利,保证本办法的灵活适用性。
四、关于施行日期
《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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