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2-060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8-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问答式解读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22年5月14日,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对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我科室牵头起草了《济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广泛征求市住建、交通、水务等6部门业务负责同志及部分县(市、区)代表意见后,经合法性审查,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
三、出台目的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缴存形式。我市工资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存储的形式,也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二)管理层级。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等相关事宜的受理、初审以及日常监管等具体经办业务。
(三)经办流程。总包单位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比例及金额,按程序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符合差异化存储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形的,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经公示不存在欠薪问题的,由总包单位提出申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四)实施日期。《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人:许德洪;联系电话:0537-2967598
济人社发〔2022〕14号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