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2-031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惩戒决定书
济司鉴协惩〔2022〕第3号
被惩戒人:刘晓贺,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70818265055;李长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70817265051。
本协会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济宁市司法局委托,对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办理的2022年法医临床第317号案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2021年12月31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丁某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负责该案的两名司法鉴定人刘晓贺、李长征对《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医司鉴[2022]临鉴字第317号)审核把关不严,相关内容存在瑕疵。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晓贺、李长征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负责该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何树鑫不遵守司法鉴定机构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按照规定给予何树鑫相应处罚。
惩戒人如不服本惩戒决定,可在收到本惩戒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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