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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第一实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24 18:46 信息来源:汶上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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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手册》、《山东省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校财局管”落到实处。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拓宽渠道,依法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以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分小学、中学)为编制单位统一编制。

第六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编制支出预算时,教职工人员工资据实编制,公用经费在确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备开支(5%的资金必须用于教师培训)的前提下安排校舍维修等其他支出,货物采购符合政府采购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编制采购预算表。

第七条 中小学编制的年度综合预算,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在执行中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辅导读本》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一律缴存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通用收款收据收取后存入单位账户再缴存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其他收入存入单位账户;学校收取的各种书款、报名费等,及时足额存入单位账户(可在当地信用社存入在县级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随后将现金进账单并附所开票据交县核算会计记账。所有经费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学校收取的幼儿(学前班)伙食和教师伙食费纳入食堂会计核算(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费用),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定期到学校检查伙食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中央、省、州、县寄宿生生活费仅限于学生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县级预算的初中人助金,民族班民族生生活补助,必须发到学生手中,不得留作班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由教育局统一核算,不再下拨乡(镇)中心学校或项目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及时缴存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经批准存入单位账户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非义务教育收费),一律出据财政监制收费票据,并与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对收费是否收齐收完后存入银行(进账单后附收费票据记账联交核算会计),各中心学校必须建立分校收入明细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六条 中小学事业支出列报和管理:

(一)由财政代发给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人员费用,取得银行签章代发的工资花名册后交核算会计按科目列报支出。

(二)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填制《西畴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票据汇总封面》交乡(镇)一级中心学校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出纳(次月5日前,12月必须在28日前)报核算会计列支。明细科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西畴县中小学公用经费列支指标解释》摘要)填列。中央和省公用经费不得列支招待费、劳务费、赞助费、各种庆典礼金、基本建设投资、大型维修、偿还债务、丧葬用品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支出。

(三) 原始凭证具备的条件: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印章)或填制人的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内容;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对于学校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可由领款人写领条(说明经济内容、单价、总金额(大小写)、领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学校校长(负责任)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日期等内容)。

(四)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工会费等,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职工医疗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会互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明细表等均由中心学校办理。

(五)购入固定资产、政府公布的最近采购目录内的用品和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办公用品等,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采购,手续齐全经验收后报核算会计列报支出(附政府采购申请表、教育部门采购申请表、验收表、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学校文化用品采购分发明细表),中心学校同时登记分校固定资产,核算会计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消耗类用品,各校进行出入库登记(存档),用完后要及时进行注销。捐赠固定资产各中心校填制《学校捐赠固定资产入账通知》报核算会计入账。学校撤并固定资产转移填制《学校固定资产转移通知》报核算会计调整账务。固定资产报废(每学年一次)向西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批复后交核算会计减账。

(六)县级安排的初中(高中)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数、定额标准及相关政策集中计算发放给贫困家庭学生(不得留作班费),花名册按《西畴县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人助金花名册》造册计发,花名册大小规格与样表相符(长25.5CM,宽12.5CM),封面按《西畴县中学助学金花名册报销封面》填报。

(七)寄宿生生活费根据指标按月预拨各寄宿制学校(中小学采取统一开伙),每年6月25日、12月20日前分校按《西畴县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人助金花名册》造册报教育局核算会计,花名册大小规格与样表相符(长25.5CM,宽12.5CM),封面按《西畴县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助封面》填报。

(八)校舍维修支出,1万元以下的校舍维修由学校集体讨论决定,1万元—10万元以下的校舍维修,由中心学校集体讨论决定,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10万元以上的校舍维修报教育局同意后与施工方鉴定施工合同。20万元以上的校舍维修改造报教育局同意后进行公开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一)在职在编教师、合同工等在岗人员教师工资由财政统发(直接打在教师工资卡上),银行盖章后送核算会计列报支出;每月工资由各校按月5日前报送单位工资管理数据到财政局国库股。

(二)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等,要考虑资金来源,同时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八条 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应在年内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计划使用。超出全年预算指标一律不予支出(临时应急性商品,需及时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公用支出管理。支出要严格执行大额支出事前报告制度。各种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每项支出都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知情人初审,分管副校长稽核,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支出项目,按以下规定审批:人民币1000元以下校长审批;人民币1000元-10000元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审批;人民币10000元以上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同意报教育局审批,各项收入支出均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每学期一次,公示情况交中心留存)。具体支出管理如下:

(一)办公费支出。除学校向群众购买的高粱扫把、金竹扫把,学校翻瓦、挑粪等无法取得发票可由领款人打领条外,其余一律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较大金额办公用品购置必须附采购明细清册。一些不明用途的购置发票上必须注明用途,经办人、校长签字后列支。

(二)水电费支出。教职工水电费按月收缴,并及时与水电管理部门结清费用。

(三)邮电费支出。每校原则保留一部长途电话。严格限制非公务长途电话。

(四)交通、差旅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县内外出差必须经校长批准。人员出差不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方可报销。具体标准按《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畴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03]55号)规定执行(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差旅费必须填制差旅单进行报销、车票必须有出据单位公章方能生效,日期与出差日期一致。出差乘坐飞机的需事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销机票。

(五)维修(护)费支出。学校校舍维修经费支出,中心学校或学校对校舍进行维修,资金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下者,票据由维修人出据领条,说明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有学校经办人、校长签字,资金达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校舍维修改造,必须签订校舍维修合同,竣工后进行结算,报账时附发票、合同、结算书。

(六)会议、培训费支出。工作人员因公参加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报销标准按最近文件要求执行(会议、培训期间已提供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勤费、宿费)。报销费用必须附有教育局书面通知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严禁利用会议、培训变相公费旅游。乡镇学校召开的会议、培训支出的会议费、培训费一律取得税务发票,并附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签到名册。

(七)招待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节约支出(不得用中央和省公用经费支出)。

(八)基建维修和大型修缮工程支出。教育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资质的相关部门确认工程造价,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未完成上述程序的项目工程,不予支付。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本县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工程税务发票。

(九)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按《文山州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寄宿生生活费和营养改善资金支出(不得支出水费、电费、洗衣粉、洗涤剂、炊事用具等,营养改善资金不得支付燃料费),中心学校按月下拨寄宿生生活费和营养改善资金(资金量大的缩短付款时间)。

1、寄宿制学校学生伙食采购单(顺序编号、一个月进行编号)当天必须填写一次,卖主(不得代签字、不得出现雷同)、经办人、复核人、学校领导签字必须齐全、数据准确、采购内容真实可靠,登记账簿以合计金额登账,当天结出账面余额。300元以上的金额必须是收款人写领条(有经办人、复核人、学校负责人签字)以领条或发票编一个号登记账簿(能取得原始发票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采购单(采购单有式样)一经填写完成不再改数据,再采购物品再填采购单,采购单不涂改、挖补、刮擦。

2、各中心学校根据寄宿生生活费和营养改善资金按月发放,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根据学校资金量大小确定按月还是按周)支付学校使用。学校做到按月按周合理使用资金,结余不宜过大(学校生活费资金过大的学期结束后交回中心校入账,下学期开学时再领回使用,交回资金时中心校出据往来款项收据给学校,学校用收据编号减账)。

3、禁止以各种方式多开发票、多填金额,套取寄宿生生活费和营养改善资金挪作它用,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4、寄宿制学校粮食出入库登记(不再收取学生粮食、每月报账时交中心校检查进行材料(粮食)核算,),厨房领取粮食(签字)按每天或每餐登记出库,并结出当天库存余粮,厨房人员不得兼仓库管理员。月末有结余的转下月结余,学期结束变卖的粮钱要入食堂账户、不卖转入下学期时,下学期要有上学期结余。登记表见样表。

食堂伙食粮食出入库登记簿

学校名称:             学期:            

年  月

单位:市斤

日期

摘要

购入粮食

厨房领粮

库存结余

签字

备注




































5、中心学校必须按月对各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和营养改善资金进行食堂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由中心学校按要求存档。

6、寄宿学校禁止杀猪请客,禁止收取学生伙食费,不得用寄宿生生活费买猪喂,杀猪时又把肉卖到学生伙食上来,出现双重支出,变象套取资金挪作他用。

7、中心学校必须把寄宿生生活费的管理、使用列入学年工作计划,对所辖寄宿制学校生活费的检查、督促不少于二次(有记录),中心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做到下乡必到校检查(查:采购物品数量、单价是否属实;访:卖主、学生;听:群众、家长和学生的反映),确保资金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局根据需要随时到寄宿制学校进行检查。并接受各级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

8、各乡(镇)中心学校按食堂会计核算年度(8月1日至7月31月)分年度分学校建立学校食堂档案,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2)每月月报表(收入支出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3)账簿(银行存款日记账(开银行账户单位)、现金日记账[学校一年交一次]、资金结余总分类账、伙食支出总分类账、伙食收入总分类账、食堂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材料明细账);(4)寄宿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补助花名册;(5)公示情况;

9、其他末尽事宜按《文山州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代办费、代收服务费、课本费、杂费、借读费、择校费、保险费等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并在财政局备案。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规定项目以外的款项、转账套现,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二) 银行账户往来款项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

(三)财务人员办理汇款、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根据直接支付审批权限,凭付款审批凭证办理。

(四)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五)付款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采取汇款或现金支票支付,不得由出纳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 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记入现金日记账,并附票据报核算会计进行核算。

(二)现金收支应逐笔登记入账,切实做到日清月结。

(三)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每天结出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以内,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

(四)禁止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大额度支付往来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管理。核算会计根据单位业务量,核定备用金数额。单位日常零星支出以备用金支付,临时借款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一般性事业支出超过定额备用金人民币3000元支付额度的资金支付,由单位报账员开出委托支付申请,由收款人直接到教育局核算会计处办理结算手续(中心学校除外)。报账员按规定要求,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报账员逐日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如实反映资金运行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应收(其他应收款)及暂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财会人员应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管理,不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必须做到一事一记、一事一清、限期结算,中心学校出纳应建立登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和其他应付款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 存货管理。各校对存货管理和使用要贯彻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存货购买、验收、进出保管等制度。中心学校出纳(总务主任)以价格管理为主,设明细账分类账进行核算。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中心学校必须分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按固定资产样表登记),做到账物相符,核算会计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或批量产品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记账,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价格不明的估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等全部费用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记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后各校及时作资产核减处理,并报核算会计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盘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审批处理后各校根据处理意见及时报核算会计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负债管理。各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防止新增债务,学校确需借债,必须事前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后所筹措的资金,必须先上解财政专户,返回后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清理列出还款计划。教育局每年末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教育局对所属单位的负债建立台账,每季度与各单位核对一次。

第七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年度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寄宿制学生伙食帐每月一次)并将理财结果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印鉴和支票管理。采取分离式保管形式,银行账户印鉴由核算会计或中心校总务主任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按《西畴县教育局转发文山州教育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的通知》西教发[2012]43号要求进行核算。食堂会计核算人员由各中心学校安排有管理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会计。伙食帐与行政事业帐一样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到中心校报账,教育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与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