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4985039X5/2022-03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制度
成文日期 2022-08-3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31 信息来源: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四条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设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视频监控等方式形成的照片、音频、视频等。

第五条  电子数据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执法事实的数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可追溯的原则。

第七条  应根据许可需要,不断完善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一条  在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记录表明身份、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内容、签字确认等执法过程。在相关踏勘笔录中还应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各审批科室办理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许可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许可事项,由许可系统记录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许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需要流转的许可事项,通过文字记录或者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督记录业务办理过程,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并根据工作实际要求设定保存期限。

第十五条  在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约谈、听证等许可活动,除利用文字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外,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

六)依照听证规定开展听证情况;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材料、证据及主要特征;

四)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论证、评审等活动的,应围绕论证、评审等 情况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应当在文书中载明事实、证据、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 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二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 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 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 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可以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 并留存文字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许可事项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纸质资料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应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