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4985039X5/2022-03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四条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设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视频监控等方式形成的照片、音频、视频等。
第五条 电子数据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执法事实的数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可追溯的原则。
第七条 应根据许可需要,不断完善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一条 在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记录表明身份、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内容、签字确认等执法过程。在相关踏勘笔录中还应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各审批科室办理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许可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许可事项,由许可系统记录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许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需要流转的许可事项,通过文字记录或者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督记录业务办理过程,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并根据工作实际要求设定保存期限。
第十五条 在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约谈、听证等许可活动,除利用文字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外,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
(六)依照听证规定开展听证情况;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材料、证据及主要特征;
(四)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论证、评审等活动的,应围绕论证、评审等 情况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应当在文书中载明事实、证据、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 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二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 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 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 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可以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 并留存文字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许可事项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纸质资料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应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