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学籍管理制度
1.入学:
(1)凡符合本区规定年限的服务区适龄儿童,按户口所在地、入学年龄、免试、相对就近、对口入学的要求就读,登记时需出具经公安机关年审认定的户口册及与户口册地址一致的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
(2)入学年龄根据上级规定,为六周岁。
(3)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4)凡新入学的适龄儿童凭本校制发的《学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本校办理注册手续。
(5)对当年入学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凭有关证明报县教育局备案,其入学年龄可相应推迟一年。
2.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入时,家长应向接收学校提交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以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3)因该年级学额己满,难以容纳转入学生时,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
(4)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特殊情况例外)。
(5)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6)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3.请假: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一式三份)报教学处审批、卫生室备案。
(3)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应积极联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回校上课,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4.休学、复学:
(1)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所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有关部门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需持相关证明办理续休手续。
5.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6.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1)凡是弱视、听力障碍、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等轻度残、障儿童少年,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检测和鉴定,办理了残疾证,均可纳入随班就学范围。
(2)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经家长书面申请,并由县教育局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
7.学籍登记要求:
(1)做好新生入学注册、学籍变更、毕业等学籍网络操作,及时维护学籍网信息。
(2)每学期开学时学校应专门对学籍进行核对,并于开学两星期内到教育局相关科室进行审核。
(3)期中如有学籍异动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应及时上报。